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不断强化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市政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是指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具有相应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均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采取计划监督、重点监管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机构管理和队伍建设,每年对所属的监督机构进行工作考核。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保障安全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人员、经费、交通工具、设备设施,组织安全监督人员办理执法证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统筹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工作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
(二)有符合第八条要求的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四)具备与安全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五)监督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
第八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工程安全管理经验;
(三)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件;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安全监督机构可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第三方技术服务力量协助开展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监督程序及内容
第九条 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其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安全监督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接受施工许可信息后熟悉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向建设单位发放安全监督告知书;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四)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首次监督,明确监督工作相关事宜,提出工作要求;
(五)按照监督计划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并根据监督情况及时调整;
(六)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
(七)整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四)核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五)依法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七)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八)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第四章 安全监督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其中1人为监督组长,以监督小组形式对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安全监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项目安全管理文件和安全管理记录档案;
(二)进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的抽查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每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且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施工周期抽查次数不少于3次,且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独立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基坑工程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五)对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检查中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实施信息化管理。工程安全监督全过程管理及其相关数据,统一汇总到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系统(以下简称安全监督系统)。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接到工程项目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建设单位发放安全监督告知书,实施安全监督工作。并督促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工前5日内,将项目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危大工程清单上传至安全监督系统。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类别、施工难度和工程重要性等,编制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监督依据、监督措施、监督组人员、抽查频次等内容。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接受施工许可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或工程项目开工前,督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交保证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方案,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等资料。召开安全监督交底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下发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
发现存在虚假承诺取得施工许可的,安全监督机构告知审批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行为直接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督促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安全监督系统及时上传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危大工程实施进度、超规模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监督抽查整改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抽查前,应通过安全监督系统了解工程进度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情况,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家论证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抽查内容,准备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安全监督人员进入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亮明身份。
第五章 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应根据湖北省地方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要求》,运用安全监督系统,对发现的工程项目事故隐患等级进行判定,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工程项目存在三、四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工程项目存在一、二级事故隐患,应根据隐患情况,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权限依法实施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抽查情况、限期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应通过安全监督系统反馈至工程项目,由施工、建设或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签收。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监督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一)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项目,排除安全隐患,并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应的整改证明材料(照片或视频)上传安全监督系统。安全监督人员在系统上核查整改完成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二)被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排除安全隐患,并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将复工申请书连同整改报告及相应的整改证明材料(照片或视频)上传安全监督系统。安全监督人员在系统上核查整改完成情况,并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发放复工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未对被责令立即整改的内容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安全监督机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未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内容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督机构依据项目监督检查情况,实施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及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管理,及时公布不良行为记录,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项目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拒不停工整改,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监督机构按权限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安全监督中止及终止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工程进度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实确已停止施工活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于停工超过30天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安全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全面安全检查,确定具备安全复工条件后,通过安全监督系统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并提交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项目恢复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施工许可及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竣工验收前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确认的项目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实确已完成施工活动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经完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安全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完成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完成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安全监督机构在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
第七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安全信用制度,定期汇总、分析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将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情况、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安全监督机构应通过安全监督系统导出监督过程记录,包括各类监督文书、抽查记录、整改通知书、整改回复、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标准化考评通知书等,建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安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依法受理涉及项目施工安全的投诉、举报,经调查发现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权限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擅自施工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督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监督行为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六)按照项目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鄂建设规〔20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档案
附件: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监督档案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监督机构:
存档日期:
目 录
一、施工安全监督基础资料
1.工程概况及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基本情况表
2.危险性较大(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3.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二、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资料
4.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5.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表
6.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抽查现场反馈单
7.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8.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回复
9.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停工(局部)整改通知书
10.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复工申请书
11.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复工通知书
12. 房屋市政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13. 房屋市政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14. 房屋市政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15. 房屋市政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16. 房屋市政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17. 房屋市政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资料
18.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
19.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工程概况及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
施工许可证号 | |
合同开工日期 | | 合同竣工日期 | |
工程类型 | | 结构/层数 | |
建筑规模 | | 工程造价 | 万元 |
建设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监理单位 | |
项目总监 | | 联系电话 | |
总监代表 | | 联系电话 | |
施工单位 | |
项目经理 | | 联系电话 | |
安全管理人员 | | 安全考核证号 | |
安全管理人员 | | 安全考核证号 | |
安全管理人员 | | 安全考核证号 | |
| | | |
| | | |
危险性较大(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工程名称 | | 结构层次 | |
建设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勘察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设计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施工单位 | | 项目经理 |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
分部分项工程 | 内 容 | 预计实施时间 |
一、基坑工程 | □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二、模板工程 及支撑体系 | □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
□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
□ 承重支撑系统: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
□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 | |
□ 同一施工区域有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塔臂交叉 | |
四、脚手架工程 | □ 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 |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 |
□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 高处作业吊篮 | |
□ 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 |
□ 异型脚手架工程 | |
五、拆除工程 | □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
六、暗挖工程 | □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七、其 他 | □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 钢结构、网架和索模结构安装工程 | |
□ 人工挖孔桩工程 | |
□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 |
□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及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名称如下: |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
分部分项工程 | 内 容 | 预计实施时间 |
一、深基坑 工程 | □ 开挖深度在3 m至5 m范围内,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
□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 |
□ 承重支撑系统: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 |
三、起重吊装 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 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
□ 同一施工区域有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塔臂交叉 | |
四、脚手架 工 程 | □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
□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 |
□ 采取非常规安装方式安装或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正常安装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 | |
□ 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五、拆除工程 | □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
□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 |
六、暗挖工程 | □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七、其 他 | □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 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模结构安装工程 | |
□ 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
□ 水下作业工程 | |
□ 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 |
□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区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名称如下: | |
填报单位 | |
填写 说明 | 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工程实际应在以上栏目所列的相应危大工程范围的 “□”内打上“√”并填写预计实施时间。 |
| | | |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建安( )告字〔 〕第 号
(建设单位名称):
你单位 (工程名称)工程已办理施工许可证,该工程将纳入我单位拟实施安全监督工程范围。我单位拟安排 、 等 人组成安全监督小组负责该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监督小组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你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应在项目开工前不少于5日,通过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系统向我单位提交项目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危大工程清单,并告知具体开工日期。
二、我单位将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召开安全监督工作交底,明确监督人员,提出工作要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交底会议。请你单位根据项目情况与我单位联系确定交底会的时间地点,并做好被交底人员的组织召集工作。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交底会上提交保证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方案,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项目开工条件准备情况等资料。
监督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书接收人签字: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安全监督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全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重点监控和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所监督工程项目的数量、种类、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管理能力、工程施工难度等因素,结合自身监督力量,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址 | |
建筑面积 | | 工程类别 | |
结构类型 | | 层 数 | |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 分部分项工程情况共 项 | 具体情况: |
计划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建设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勘察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设计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监理单位 | | 项目总监 | |
联系电话 | |
施工单位 | | 项目经理 | |
联系电话 | |
二、监督组织
该项目工程日常监督工作由我单位委派 、 等人组成监督小组,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计划抽查。抽查时请相关单位配合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三、安全监督内容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抽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4、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6、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三、抽查计划频次
1、根据抽查频次标准(下表)及本工程基本情况,结合监督工作要求,该工程计划抽查 次,在安全监督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抽查频次标准
工程类型 | 抽查 次数 | 增加抽查次数情况 |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 施工单位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被责令停止施工 | |
房屋建筑工程 | 基础、主体、装饰装修阶段各不少于1次,且每季度不少于1次 | 按照《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导则》要求进行抽查 | 一般事故至少增加1次 | 一般事故至少增加1次 | 每责令停止施工2次,增加抽查次数1次 |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施工全周期不少于3次,且每季度不少于1次 | |
较大及以上事故至少增加2次 | 较大及以上事故至少增加2次 | |
独立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基坑工程 | 不少于2次 | |
四、监督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编制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 | 形象进度 | |
建设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施工单位 | | 项目经理 | |
监理单位 | | 总监理工程师 | |
抽查的主要内容: |
抽查记录:(须注明包括抽查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必要时可附影像资料) |
抽查意见: 抽查人员: 年 月 日 |
注:本表重点填写施工过程中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和实体安全监督抽查情况;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抽查现场反馈单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施工单位 | |
工程地点 | | 项目总监 | |
形象进度 | | 项目经理 | |
安全管理资料方面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安全管理实体方面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 | | | |
以上隐患问题责令相关责任单位于 年 月 日前逐条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通过安全监督系统提交我单位。
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注: 本反馈单一式四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 )建安( )整字〔 〕第 号
:
你单位(建设、监理、施工)的 工程,经抽查存在下列问题:(须注明包括抽查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必要时可附影像资料)
。
请你单位接本通知后,立即组织全面检查和整改,确保排除隐患期间的安全,并在消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我单位。
监督人员:
监督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人:
监理单位签收人:
施工单位签收人: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回复
(监督机构):
接你单位 年 月 日签发的 号《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我单位立即组织整改,已将
工程存在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毕,特此报告。
整改情况如下:
。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有关资料 份(张)。
注:“整改情况简述”:应针对《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逐条写出对应的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停工整改通知书
( )建安( )停字〔 〕第 号
:
你单位(建设、监理、施工)的 工程,经抽查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
。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 部位的施工,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停工期间你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请你单位接本通知后,立即组织全面检查和整改,并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并填写《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复工申请书》,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我站,接到我站签发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复工通知书》后方可恢复施工。特此通知。
签 发 人:
监督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人:
监理单位签收人:
施工单位签收人:
注: 本通知一式四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复工申请书
(监督机构):
根据你单位 年 月 日签发的 号《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停工(局部)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我单位立即组织了整改,现已将 工程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毕(详情请见整改完成报告)。特此报告,申请复工。
整改情况如下:
。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整改完成报告。
注:1、“整改情况简述”:应针对《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逐条写出对应的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
2、涉及安全生产行为内容的,由责任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法人章;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盖章确认。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复工通知书
( )建安( )复字〔 〕第 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报送的 工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复工申请报告书》收悉,经 年 月 日检查后,现提出如下复工意见:
。
同意复工。
签发人:
监督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人:
监理单位签收人:
施工单位签收人: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房屋市政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监督机构):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名称) 因(原因) 自 年 月 日起中止施工,特向你单位申请中止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待条件许可时,再向你单位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监督机构签收人: 联系电话:
注:本申请书一式二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房屋市政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单位):
□1.根据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工程名称) 的《房屋市政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2.你单位(工程名称) 实际停工已超过30天。
现向你单位下发该工程的《房屋市政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自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我单位中止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
请你单位在(工程名称) 中止施工期间,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及周边建(构)筑物和人员安全。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向我单位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监督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人: 联系电话: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房屋市政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监督机构):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名称) 因故自 年 月 日开始中止施工,目前现场已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现申请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房屋市政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单位):
你单位建设的 (工程名称)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自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我单位恢复对
(工程名称)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人: 联系电话: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房屋市政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监督机构):
我单位建设的(项目名称) 工程,目前已施工完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为 (优良、合格、不合格),申请办理终止对该工程的安全监督。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监督机构签收人: 联系电话: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房屋市政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单位):
根据你单位提交的《房屋市政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你单位实际已经完成施工许可及备案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现向你单位下发该工程的《房屋市政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你单位建设的 (工程名称)自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我单位终止对 (工程名称)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人: 联系电话: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
工程名称 | | 工程规模 | |
工程地址 | | 所属区县 | |
建设单位 | | 项目负责人及电话 | |
施工单位 | | 项目经理及电话 | |
监理单位 | | 项目总监及电话 | |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 优良□ 合格□ |
自评结果 |
自评日期 | 自评结果 | 自评日期 | 自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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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自评结果: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部章: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部章: 年 月 日 |
备注: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自评相关资料附后。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施工单位):
根据《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我单位对你单位承建的 (工程名称)进行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考评结果为: 。
考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签收人:
注:本告知书考评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